平安信托全国统一服务电话

VIP客户服务热线:
40088-95511
产品销售预约热线:
40088-19888
如有其他问题,还可以联系我们

平安网上直销产品

价格优惠、投保便捷

立即购买

5折优惠

旅行意外险

10万元保障折后仅需5元

立即购买

5折优惠

交通意外险

40万元保障折后仅需10元

立即购买

9折优惠

境外旅行保险

全球紧急求援高额医疗保障

立即购买

97折优惠

境外留学或工作保险

满足签证需求全球紧急救援

汽车保险

提供各地精确报价免费送单上门

content_ad1
content_ad2
ad_content

信托财产

  • 时间:2008-02-02
  • 文章来源:平安信托
  • 【字体:

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,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,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,信托就无法成立。所以,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,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。

所谓财产权,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。原则上,就委托人设立信托来说,除身份权、名誉权、姓名权以外,其他任何权利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,如物权、债权以及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,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,设立信托。但是,信托公司等信托经营机构作为受托人,以营业为目的从事信托业务的,为便于实务操作和监管,对它们可以接受的信托财产的范围,信托业法或者相应法规通常会有所限制。如日本、韩国信托业法规定,信托公司只能承受金钱、有价证券、金钱债权、动产、土地及其固定物,地上权及土地租借权,作为信托财产。因此,委托人以信托经营机构为受托人设立信托的,只能以法律、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权设立信托。

新闻来源:《信托法释义》

打印此文】【收藏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
相关信托知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