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安信托全国统一服务电话

VIP客户服务热线:
40088-95511
产品销售预约热线:
40088-19888
如有其他问题,还可以联系我们

平安网上直销产品

价格优惠、投保便捷

立即购买

5折优惠

旅行意外险

10万元保障折后仅需5元

立即购买

5折优惠

交通意外险

40万元保障折后仅需10元

立即购买

9折优惠

境外旅行保险

全球紧急求援高额医疗保障

立即购买

97折优惠

境外留学或工作保险

满足签证需求全球紧急救援

汽车保险

提供各地精确报价免费送单上门

content_ad1
content_ad2
ad_content

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

  • 时间:2008-02-02
  • 文章来源:平安信托
  • 【字体:

(国办发[2001]101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)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(以下简称《信托法》)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。为切实加强对法人和自然人从事信托活动的管理,经国务院同意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根据《信托法》第四条的规定,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,组织有关部门拟定《信托机构管理条例》,对信托机构从事信托活动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。

二、在国务院制定《信托机构管理条例》之前,按人民银行、证监会依据《信托法》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。人民银行、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。未经人民银行、证监会批准,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,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。

人民银行、证监会要切实履行职责,加强监督管理,促进信托业规范发展。

打印此文】【收藏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
相关信托知识